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不断接到股民和媒体打来的咨询电话,求证“在新浪网站、东方财富网股吧中刊登了一些关于《上海一中院错误裁定导致万鸿集团重组受阻》的相关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此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02年为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向工行上海虹桥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200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因本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本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述事项本公司在重大事项公告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被执行人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逾期利息;本公司在不能清偿的款项数额中扣除342套《传世藏书》价值之后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传世藏书》质押时的评估价为54400元/套)。之后上海一中院拍卖了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另外658套《传世藏书》,成交价为160余万元。
近期,本公司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见到一份盖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且编号为(2005)沪一中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日期为2007年6月4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本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城陶家岭ZF1425国有划拨工业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武国用(1994)050],以人民币12,567,300元成交。并裁定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武汉嘉鑫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二、本公司核实情况
公司正对上述事实的合法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多次写信并派员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政法委等部门反映情况。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被裁定执行过户的土地为武汉市永丰乡汉诚陶家岭ZF1425宗地块,地处武汉市沌口开发区核心地区,土地面积约为63973平方米,该地块属我公司主要资产,若按照(2005)沪一中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完成过户手续,将对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公司股票已于2008年5月1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如果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仍然亏损,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它事项
公司董事会为股票恢复上市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协调债权人、法院、相关政府部门及股东,希望寻求有效的方式能使公司走出困境,若有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