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向第一大股东归还股改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告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8—024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向第一大股东归还股改
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2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包钢(集团)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签署了《关于归还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等相关问题的协议》。根据《协议》,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将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归还由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8,846,331股包钢稀土股改对价及相应的分红(由于公司在2007年度实施了以总股本403,67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嘉鑫有限公司应归还的股份数相应为17,692,662股)。
在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归还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过户手续完成后,包钢稀土董事会将为嘉鑫有限公司(香港)持有的包钢稀土80,307,338股股份办理上市流通手续事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同时承诺,自办理完毕上市流通手续之日起,其持有的包钢稀土80,307,338股股份一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