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常民二初字第25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次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本公司所持有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隆)76.33%的股权以6,8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宝隆),本公司欠付常州宝隆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所构成的本公司对东方宝隆的债务总额为4,200万元,双方同意常州宝隆以此应收的债权直接等额冲抵其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冲抵后实际股权转让款为2,670万元。9月19日,该事项获得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8-060、临2008-061和临2008-066。
该转让事项公告后,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拟转让股权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查封之情况。对此,常州宝隆为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以债权人身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东方宝隆股权。2008年9月12日和22日,法院分别出具(2008)常诉保字第0063号和第00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在东方宝隆所占有的46.33%的股权和30%的股权,合计冻结76.33%的股权。期间,本公司亦通过努力,使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拟转让股权解除冻结。该事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8-067。
截止目前为止,常州宝隆已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法院认为:本公司与常州宝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法院判决如下: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常州宝隆向东方宝隆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