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4万亿保增长资金,有关各方尤其是国家职能部门应做些什么呢?全程审计投放保增长的资金吗?当然必要。但审计主要系事后行为,当发现问题后已经有点晚了,更何况审计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据或法制“沟渠”,而如此大规模的保增长资金的投放还是一个新事务,现有类似法制“沟渠”能不能起到相应作用还是个未知数。强化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呢,似乎也是个好的办法,可与审计所可能遭遇的制度困境一样,也没有明确法律制度依据或法制“沟渠”,相关监管和公众监督很可能会因此如雾中看花。于是,深挖保增长资金投放的法制“沟渠”,并以此打破制度的某些瓶颈,推动保增长资金投放的审计控制、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其背后的查漏补缺开挖、深挖保增长资金投放法制沟渠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国际通例,在经济特殊困难时期一般会有专门的救市法例出台,譬如美国30年代的证券等经济立法。循此,中国有关各界可以讨论要不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增长资金投放使用法》或规制类似资金投放的特别法律,不过考虑到中国立法的特殊性,因而可以考虑在既有相关国家资金投放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颁布出台一些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类的规范性文件先把保增长资金投放的法制“沟渠”挖出来,然后再在以后的资金投放实践中继续深挖这些既有的法律制度“沟渠”,并择机完善之。
至于这个深挖后的法制“沟渠”核心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至少应规定:保增长资金应重点用于关系国计民生、有利于扩大内需的实业领域,严禁向实业之外容易导致投机的行业直接或间接投资,严禁进入期市或进行除为稳定金融市场直接购买金融机构股份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股票二级市场操作;各级财政、信贷部门及其委托投资主体不得挪用、私自截留或进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该项资金进入的行业或产业部门,违者允许并鼓励一般公众、社会组织团体、国家职能监督部门提起控告。同时,作为深挖保障保增长资金安全法制“沟渠”的一部分或一个辅助措施,建议在立法之外,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组成联合工作组或在中央另设一个专门的部门以统筹、监督该笔保增长引导资金的使用,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受其监督。(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