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8年10月31日,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所认为,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李红旗(兼总经理)、熊学峰、仲林森、白玉书、龚鹏、李向文、栗广广、孙伟、缪国英,独立董事吴晓根,监事杜坤、丁尚民、王玉京(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云波、李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5条、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李红旗(兼总经理)、熊学峰、仲林森、白玉书、龚鹏、李向文、吴晓根、栗广广、孙伟、缪国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监事杜坤、丁尚民、王玉京(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云波、李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