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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昨起征求意见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现场检查范围扩大,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各方均纳入其中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现场检查范围,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各方纳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股改和清欠工作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与辖区监管责任制相配套,在对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检查办法》。

      除了扩大现场检查范围外,该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检查办法》进一步突出了现场检查重点,规定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包括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形。

      在新修订的《检查办法》中,检查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除地方证监局外,在特殊情况下,对大案、要案,或者涉及全局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也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办法》还对检查者与检查对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方面要求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得泄漏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规定了检查人员的回避和问责机制等。(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