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民事裁定公告
2008年11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 编号:临2008-045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民事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通知,太平洋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426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的控股股东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诉南大公司和太平洋公司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38号之一民事裁定(详见公司2008年9月4日公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太平洋公司取得南大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556546股社会法人股,依据的是上海高院作出的(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生效判决。口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太平洋公司归还受让的南大公司31556546股本公司股权,其实质是对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5号、上海高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分别详见公司2007年10月16日、12月14日公告)提出异议。口岸公司若对上述判决有异议,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不应再提起新的诉讼。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口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08年11月14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