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商会中心48层-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商会中心48层-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 http:// www.cjis.cn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axzq.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3888-860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021)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051)2207935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6888
公司:www.g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转型而成。
基金汉鼎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宝鼎基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号文批准,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根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94)第035号验资报告,宝鼎基金募集的1亿元资金于1993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基金于1994年1月1日正式设立。
1996年7月16日,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
1996年11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号文批准,宝鼎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宝鼎基金1996、1997、1998、1999年度平均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2.30%。
2000年4月26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宝鼎基金滚存收益分配方案与将宝鼎基金的基金份额由1亿份调整为2亿份的方案。
2000年6月9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申请摘牌、更换发起人、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基金资产移交、更名等议案,审议通过了《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通过了申请上市、申请扩募和续期等授权议案。宝鼎基金于2000年6月30日办理了资产及负债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发起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调整为199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并正式更名为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汉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0]63号文审核同意,于2000年8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3号文《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汉鼎于2000年10月30日基金总份额由原有2亿份基金份额按面值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8年12月31日。此次扩募配售可流通的基金份额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在此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2、集中申购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方式和限制
(1)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2)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3)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得撤销,且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各基金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5)集中申购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累计申购规模。
4、集中申购价格、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1.00元/份。
(2)集中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集中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递减。
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率如下表:
集中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集中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2%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持有时间 | 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
1年以内(含) | 1.8% |
1年—3年(含) | 1.2% |
3年—5年(含) | 0.6% |
5年以上 | 0 |
(3)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A、集中申购前端收费模式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前端集中申购费率)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间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B、集中申购后端收费模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总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集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1.00元×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例一: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5,000-4,940.71=73.89元
集中申购份额=(4,926.11+2)/1.00=4,928.11份
即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费用,可得到4,928.11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费用,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集中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4)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5)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富国天鼎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归集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可办理天鼎确权业务的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此后,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可办理确权业务的网点、流程和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2%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申购费率 |
1年以内(含) | 1.8% |
1年—3年(含) | 1.2% |
3年—5年(含) | 0.6% |
5年以上 | 0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下转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