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24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采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资料已于2008年11月18日随同会议通知送达公司各董事。赵桂斌、王海平、陈锦、黎学勤、黄果、贾东晨、黄庆、彭韶兵、刘勇谋等9名董事于11月24日以传真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全票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经投票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公司章程修订案",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按规定程序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原文: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