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但是,在金融危机和对2012年以后形势不确定担忧的影响下,原本愿意“掏腰包”的欧洲国家极可能捂紧口袋,从而使得近几年轰轰烈烈的国内CDM投资有掉头向下之势。
⊙本报记者 叶勇
CCC不再押宝CDM
CCC,这家位于英国、管理资本超过8亿欧元的投资集团,专门从事清洁能源和低碳的投资业务,进入中国已三年,除了少部分咨询和投行的业务外,通过“碳基金”以金融手段发展环保节能项目,是其在中国的业务主力和突破口。
马克·伍德称,公司专注于能效、工业气体减排、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处理和利用等项目,已涉猎中国的项目包括,浙江巨化HFC-23减排项目、中氟HFC-23减排项目、平顶山煤业集团煤矿瓦斯(CMM)利用项目、双辽风电项目、吉林长岭风电项目、深圳下坪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内蒙水泥集团余热利用项目等。
出于对中国CDM发展前景的悲观,马克·伍德表示将大力推动其他清洁领域的投资。“第一步,年内募集完成的5亿人民币基金将采用信托方式,面对中国高端富有人群募集,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和项目。我们将和一家在中国非常有影响力的机构合作,委托它们对该基金进行运作。”
对于国内CER(核证减排量)价格被低估的说法,马克·伍德称,“现在我觉得价格是太高了,CDM不是唯一答案,不能把宝全押在上面,需要多种方式的结合,才能起到节能减排和降低温室效应的作用,以及解决项目业主融资的问题。现在大家把精力都放在CDM上,反而觉得价格被低估了。”他还表示,2009年计划进行机构融资,基金规模将达几十亿人民币,投资方向也是一样。这将是一支结合中国本地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基金,很可能2009年下半年完成募集,具体额度要基于2009年整个市场上可供投资的项目资源情况。
而该集团大中华区总裁陈家强日前也表示,计划于未来二至三年投资50亿元人民币(7.32亿美元)用于在中国的环保项目,包括工业废物处理和清洁能源技术。“未来两到三年我们计划把在京员工总数扩大到50名,这是因为在中国我们将再投入10亿美元,”马克·伍德说。
“投资将会以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他说,“我们在中国已经建立了经验丰富的团队,他们在循环经济领域的投资经验丰富,由陈家强博士带领。陈已经为CCC建立了有经验的团队,可以随时对以上一期和二期基金进行投资。”据介绍,陈家强此前曾在香港电力巨头中电控股就任可再生能源领域负责人。
金融危机致CDM市场前途未卜
“对CDM市场打击最大的金融危机。”CDM领域知名律师、华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亚成认为,“当各方面总的形势好的时候,人们会关注环境。但是,当很多人失业的时候,要发达国家掏出大量金钱来改变未来的气候问题,会很困难。因此,《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的积极性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CDM市场的不景气。原来很多国际炒家大量囤积碳减排项目,现在的环境会导致投资形势的逆转。”
其实,所谓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1997年《京都议定书》要求建立起来的。其具体做法就是让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减排量来实现其部分减排义务。虽然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思想可以简单归结为“运用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和唤醒政府和公众意识方面也有很强的辐射效应。
“不要把CDM简单看成一般的商品关系。”中国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高广生曾表示,CDM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他以国家发展CDM风电项目为例,CDM只是补充了其中六分之一的成本,其发展动力还得主要依靠国家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相关政策。因此,CDM的最大意义不在弥补项目资金,而在于培育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识并因此制定相关政策。
在清洁发展机制下,任何一个项目,需先由授权下的经营实体(OE)实施合格性审定,才能向CDM的执行理事会(EB)申请注册。当项目成功注册后,实际实现的减排量必须经由经营实体进行核查和认证,向EB申请颁发CERs(已核准的碳排放量)。
最近两年,中国在碳减排市场卖方中唱着主角地位。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了解到,截至10月8日,中国政府已批准CDM项目达1601个。不过,获得EB成功注册的项目低于15%。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CDM项目。首先,中国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基础建设领域有巨大的需求;第二,中国拥有对于提高能效的巨大需求,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CDM巨大价值,对其发展做出了很大努力。”马克·伍德说,“然而,CDM不是一个长期解决方案,2012年之后肯定会有更多新的交易模式出现,这种模式会比CDM更加高效地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未来的趋势是中国政府会给每一个企业及每一个行业设定排放的上限,到那个时候,国内企业与企业之间、海外企业与中国企业之间都会有新的合作交易机制出现。”
让马克·伍德不满意的是,“国内所有CDM项目由一个机构负责掌控和审核,使得项目难达规模效应。我们必须寻找新机制,使得项目从技术更快到产业化和规模化,而不需要以单个项目为基础。”他认为,中国也可以为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对一些政策和规则进行修改,包括修改只有中方控股的公司才能开展CDM的规定,因为只有在中国有这个规定。
此外,中国政府对CDM减排指标有一个最低限额,尽管这个政策从理论上是保护中国企业利益,但不利于CDM参与实体在市场上面对CER的价格波动,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由于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减排记录期的到来,使得CDM项目变得越来越少,回报越来越低。随着时间到来,所有针对CDM的项目将会停止。由于CDM业务的日益萎缩,所以我们也在寻找新的项目和股权的投资机会。”马克·伍德说。
“2012年以前第一减排记录期的CDM协议问题不大,因为已经注册的项目该履行还会履行,主要是2012年以后的情况目前很难预测。”周亚成说。
“CDM的未来取决于2009年在哥本哈根的会议。”马克·伍德说。根据相关协议,明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预定将达成一项新协议,以取代时效为2008~2012年的《京都议定书》。新协议的根本目的是在未来10~15年内遏止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的势头,并在2050年前实质性地减少排放量。各方今年就达成新协议举行了4轮国际谈判。
警惕国际买家违约风险
周亚成特别提醒,发达国家和企业目前面临很大困难,必然导致购买动力不足,政府首脑出来谈话的基调将会出现变化,目前CDM市场已有掉头往下的兆头。“资金实力小或者资金困难的碳排放资源买家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会出现各种情形的违约风险,因为金融危机对它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国内参与CDM项目的企业一定要注意。”
周亚成认为,还要注意不少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在谈判中经常只关注价格,不重视减排量购买协议等其他条款的签订,这样隐患很多,一旦发生争议、市场价格异动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就可能带来巨大损失;另外,还有购买方主体的审查问题,我国企业往往在对买家资信等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把标的额数千万甚至数亿的合同签下来,殊不知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上表现活跃的公司中,个别买家信用等级是很差的;还有有关选择权的规定,外企通过排他性选择权条款,中国企业处于“跟输不跟赢”的极不公平地位;以及价格问题、履行期限的约定问题和准据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或司法管辖权、文本语言等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此前也表示,CDM首先存在政策风险,《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日期到2012年,此后发达国家以及东道国对气候变化的判断以及相应政策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是项目的方法学审批风险,EB要求具备科学性、额外性以及减排的可测量性;第三是基准线风险,即在项目运行阶段,基准线的设定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在项目周期内生效;第四就是价格和汇率风险,融资之前,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具有期货的不确定性特征,风险较高,相应其价格偏低,而且随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剧烈。另外,CER一般采用美元计价,美元的波动也可能带来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