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裁定的公告
2008年11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国药科技 证券代码:600421 公告编号:2008-82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下称“汉南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汉南法院已于2008年7月28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4号工业区厂房,土地面积为48939.7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年,即2008年7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查封了本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工业区4号厂房面积9957.3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权证为鄂州房权证葛开房字第0281号、第0282号、第0283号。该项查封为轮候查封。
该民事裁定起因为本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下称“建行江岸支行”)借款 2700万元,期限为1年,即2006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该贷款由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能清偿该笔借款,建行江岸支行于2008年7月17日向汉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上述查封资产因本公司于2006年为沈阳恒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合同进行担保事宜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详见本公司2007-29号公告、2008-6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