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纠纷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的传票,案由是股东权纠纷,具体为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安天元”)因股东权纠纷向陕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为原告,本公司为被告,陕西高院已予以立案,目前为举证阶段。
根据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的民事诉状,(1)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简称“城市学院”)70%的产权人为西安博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博捷”);本公司将城市学院70%的全部产权和管理权以及经营权等返还给西安博捷;公布审核城市学院的全部账务;本公司给西安博捷返还从城市学院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全部收益 (上述诉讼请求共计10190.30万元);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其立案标的计算为:城市学院注册资金为1亿元,原告主张的70%股权为7000万元,2007年年度报告中载收益为2740.30万元,2006年年度报告收益为450万元,以上共计10190.30万元。(3)其认为西安博捷于2004年给城市学院投资了520万元,认为城市学院举办的主体是西安博捷而不是本公司。
1、城市学院的基本情况:
经教育部批准,西安交通大学(简称“交通大学”)与本公司合作创办了城市学院,城市学院是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交通大学和本公司分别以无形资产和现金出资,经合法机构评估和验资,并得到城市学院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登记机关的批准和核准登记,分别享有城市学院30%和70%的出资。
2、西安博捷的基本情况:
西安博捷是本公司与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2004年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40%股权,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分别持有其35%和25%股权,西安点石和西安天元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文志明和赵万芳)。
3、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此事件,已安排积极应对本诉讼,以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城市学院的教学管理和稳定发展。
4、除上述诉讼之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5、本诉讼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交通大学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试办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的批复》;
3、西安交通大学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