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8年11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活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的文件要求,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公司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董事会同意刘毅彬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邵瑞庆、吴建斌、蔡驱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次高管任职变动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