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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台湾地区银行来大陆发展不存在法律障碍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韩明智25日在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上表示,要使两岸银行业合作取得实质性突破,首先要解决监管协作机制的问题,这是保证两岸银行业在合作中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台湾地区的银行来大陆发展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在谈到与台湾地区的金融业往来时,韩明智说,目前,只有7家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台湾地区的银行仍不能在大陆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大陆方面目前尚无一家获准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与两岸关系的发展需要是不和谐的。

      韩明智表示,从大陆方面来讲,对推动两岸银行业合作的态度是积极的。台湾地区的银行来大陆发展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台湾地区银行可以比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其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分行、子行或参股大陆商业银行的申请。但由于银行业是特殊行业,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基础的高负债、高风险的行业,银行经营不善可能引发挤兑,并波及其他银行机构,从而引起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危机整个金融领域。因此,在两岸银行业监管当局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管合作机制的情况下,台湾地区银行直接在大陆设立经营性机构,或参股大陆商业银行确实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要使两岸银行业合作取得实质性突破,首先要解决监管协作机制的问题,这是保证两岸银行业在合作中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

      同时,韩明智表示,也希望台湾方面能尽快对一些限制性的法规予以修改,为台湾银行来大陆和大陆银行去台湾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