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莆田建福大厦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年7月26日,本公司(转让方、甲方)与自然人黄金章先生(受让方、乙方)签订了《莆田建福大厦房地产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有关情况详见2007年8月3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资产转让等的公告”)。自契约签订以来,受让方累计向本公司支付房产转让款1300万元(总价款为3411万元),未继续按契约再向本公司支付其余款项,已构成违约。鉴于受让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定协议,经对方提出本公司同意,双方同意解除原定契约,并于近日签订了《莆田建福大厦房地产买卖契约解除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契约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的《莆田建福大厦房地产买卖契约》。乙方(原受让方)同意按原契约约定向甲方(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2.2万元,该款项从此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产转让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办理原房产转让交易退税事宜,乙方应支持协助办理,乙方向甲方办理房产移交手续且甲方取得原房产交易退税款后十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682.2万元违约金后的房产转让余款无息退给乙方。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应将莆田建福大厦及其配套资产完整(具体按原资产移交清单办理)移交给甲方。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地产买卖契约解除,在公司可以办理原房产交易税费(已缴纳972万元,预计可退回968万元)退税及原房产资产无重大损毁的前提下,上述违约金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成本后,可以增加本年度利润(该项营业外收支净额)500万元以上。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