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057,807,851.96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02,347.8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净认购资金及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08年11月26日全部划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根据《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银行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202,347.80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057,807,851.9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328户。其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1月21日认购本基金30,000,000.00元,认购费1,000.00元,确认基金份额为30,001,666.72份(含募集期利息折算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8年11月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058,010,199.76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