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鸣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第十三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针纺品、纺织品、机械、化学纤维的制造加工、销售,污水处理,工业用水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修改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服装、针织品、纺织品、机械、化学纤维的制造加工、销售,污水处理,工业用水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第三十九条增加:对于公司与控投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30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二、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