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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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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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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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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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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11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1版)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974@传真:0591-75414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

      (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31

      传真:0531-81283735

      客户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吴中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王楠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黎珊

      电话:010-6555701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50818887

      传真:021-688172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福田区江苏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新波

      电 话:0755-82969223

      传 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67799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62    010-62294600

      网址:www.ehongyuan.com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明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8550028 总机:021-63325888

      传真:021-5036686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998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罗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总机: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徐蕾

      电话:0571-86811952

      传真:0571-85783731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415205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7)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辉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21-65526481

      传真:021-655264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8)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9-51楼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联系人:彭成初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许卓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08】1252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销售和场外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目标规模

      (四)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认购期间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积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金额的限定

      通过代销网点每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单笔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金额的限定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

      3、场内认购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1%。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0份,截位保留整位数为909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090.90份基金份额;如在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909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基金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1%=11元

      赎回金额=11000-11=10989元

      即: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89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银行定期存单、股票、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运用各种价值增值策略提高潜在的总收益和控制基金风险,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多种价值增值策略关注于分析宏观经济的长期变化趋势、利率及其波动性分析、固定收益类别资产的选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分析,注重基金持续稳健的投资业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投资于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并通过投资国债、金融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增加企业债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分为战略性策略和战术性策略两个层面,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的具体分析,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结构。

      ■

      图:长信利丰债券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A、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则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

      B、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C、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标,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D、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E、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F、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G、对冲性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两只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在具体品种和分支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选择合适的分支进行投资。

      4、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选择策略。在“自上而下”的分析中,本基金将在经济运行周期的分析框架下,通过国家分析和行业分析进行深度的研究和预测,具体包括长期和短期的国家经济周期、行业特征、行业运行趋势、行业周期、产业政策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各经济变量和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动对各行业的潜在影响,寻找出最具投资价值的行业。基于行业的分析选取,再对其中具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自下而上”的分析中,本基金将在相对投资价值和投资时机分析的基础上,挑选具有投资价值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长信品质分析模型、估值模型和风险收益分析三个方面。

      (1)长信基金的品质评估模型包括:财务品质评估、经营品质评估,从多个角度的对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在财务品质评估中,分析的因素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现金流量、营运能力、财务预警;在经营品质评估中,分析的因素包括:经营环境、公司竞争力、管理能力、公司治理结构。

      (2)估值分析;个股的估值主要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现模型,Franchise P/E模型等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风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分析主要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另一个是利用对风险的影响因素,利用线性回归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首先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其次基于权证的价值分析以及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对权证进行单向投资;最后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投资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由于基金可能因申购新股、可转债转股以及二级市场购股等可能持少量股票,故此本基金的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90%+中证800指数×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证800指数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股票市场走势;二者综合构成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的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状况。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低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小组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管理小组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基金管理小组的投资策略草案后,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基金管理小组执行;

      5、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况、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考察所有参与基金投资全过程管理及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9、基金管理小组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10、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内按下列方式估值: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照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