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破解“申诉难”
2008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全文共43条的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规定,并用9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上的偏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司法解释还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再审案件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