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8年11月2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12月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在公司总部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书面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
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拟修改为:“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长是清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全体董事对清欠工作负有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除非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项说明外,公司每年用于利润分配的数额不低于当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
现拟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除非董事会作出专项说明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