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叁泰”)就发生的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的事由如下:
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云南叁泰发生合同纠纷,云南叁泰于2007年7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云南叁泰又于2008年4月2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的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存款、动产、不动产、或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本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共计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我公司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处得知,本公司对达义物业的到期债权被诉前保全。这影响了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达义物业的还款协议约定,在2008年6月和2008年12月达义物业应归还给本公司的各4250万元共8500万元款项的按期收回。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5月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主要内容为:
1、解除云南叁泰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
2、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及该款利息。
3、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损失人民币633632.45元。
4、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0万元。
5、由西藏药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支付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
6、驳回原告云南叁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反诉原告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6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964.9元,由云南叁泰承担20%,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连带承担80%;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西藏药业、刘其福、马平连带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日前,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云南叁泰与本公司、刘其福、马平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
2、由本公司、刘其福、马平于2008年12月1日前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人民币50800000元,该款用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本公司在达义物业的债权68432900元中予以支付;
3、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6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叁泰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本公司、刘其福、马平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68.16元减半收取为144234.08元,由云南叁泰负担44234.08元,由本公司负担100000元;因本案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云南叁泰负担50%,由本公司负担50%;
4、各方其余损失各自负担;
5、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书已具备法律效力。
协议中第二条所涉及款项,现尚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有关该款项支付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