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6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本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对外刊登了公告,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近日,海星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海星集团对委托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书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原裁定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公司将继续积极应诉,有关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海星科技 编号:临2008-057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近日,公司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发来的通知: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收回土地纠纷一案,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诉讼事项详见2008年2月21日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珠海市规划局作出的珠国土字【2005】516号《关于收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石花西路北侧工业用地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四初字279—1号),称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星科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诉讼事项详见2008年10月8日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海星科技的起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上述公告及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