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林万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
董事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和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整个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展开,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实施考核办法应增补对岗位不同而应采用的不同的详细考核细则,该考核细则待召开审议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曾刚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
董事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和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整个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展开,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实施考核办法应增补对岗位不同而应采用的不同的详细考核细则,该考核细则待召开审议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朱永明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关联交易《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表如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多元化经营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二、同意公司实施《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林万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关联交易《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表如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多元化经营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二、同意公司实施《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曾刚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关联交易《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表如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多元化经营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二、同意公司实施《关于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朱永明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