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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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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娃哈哈非法行使接管权 毕马威华振被罚30万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于兵兵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消息人士透露,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公司在华合作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将因非法行使接管权向中国企业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30万元。令毕马威首度折戟中国的正是沉陷达娃纠纷的杭州娃哈哈集团。

      事件起因要从达娃商业纠纷说起。2006年起,娃哈哈集团与合作十年合资伙伴法国达能集团出现严重分歧。2007年5月起,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集团及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当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下称“BVI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BVI法院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BVI公司的接管人。

      从2007年11月起,毕马威开始以接管人身份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法院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毕马威共发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这些企业提供股东资产信息;全国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要求未经毕马威同意不得办理非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提供非合资公司审计报告;13家银行被要求冻结BVI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账户余额详情及对账单。

      看似有矩可循的接管权行使其实已经违反了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接管人权力的获得必需依赖实施接管行为所在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经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当前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毕马威作为接管人的权力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毕马威实施的接管及其相关的延伸行为,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008年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毕马威华振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二、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娃哈哈公司赔礼道歉;三、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根据判决书内容,毕马威华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毕马威华振上诉胜诉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