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超比例买卖股份应及时公告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黄金滔
⊙本报记者 黄金滔
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特别是“大小非”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深交所昨日向深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近来,个别投资者通过该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对此,深交所发出通知,对相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通过上述途径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地从事股份买卖行为。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其股东进行宣传教育,并强化对其股东交易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深交所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