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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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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版:金融·证券
    连续两天跌停 人民币走势引争议
    平安之鉴:金融机构
    跨海并购风险不可不防
    出口企业: 预计人民币贬值至1:7
    三季度保险中介盈利5500万
    外资银行发行人民币债有望启动
    浦发认购莱商银行18%股份
    建行报告: 预计国家将调整汇率政策
    专家:热钱连续两月净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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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之鉴:金融机构跨海并购风险不可不防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本报记者 黄蕾

      

      在中国平安拟起诉富通消息中,尽管中国平安一再表示“会努力维护自身权益”,但从昨日富通在荷兰召开的异常“热闹”的股东大会来看,中国平安或许无缘比利时政府设立的特殊基金赔偿,因为那只是补偿给富通欧盟国家小股东的。

      平安投资富通一案已充分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并购时所忽略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依赖当地法律环境

      接触过不少国际并购案例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昨晚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说,平安与富通之间的问题,目前主要存有两大争议的焦点。

      首先,涉及民商法的法律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双方签署的并购协议中,包括双方的陈述和保证,关键在于收购交易签署前,富通是否对其持有的次贷风险敞口进行充分的披露,如果富通存在隐瞒,平安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追究责任。“这暴露出的是法律风险。”

      其次,涉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富通“国有化”问题暴露出来的则是政治风险,越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政治风险就越高。富通在被政府国有化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公平、合理的国有化对价方式。而目前平安提出“富通在国有化之前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同意”的说法,正是出于这种理由。“涉及国有化的问题,只能选择当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不能进行仲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平安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富通集团的股票,而非直接的并购交易,是否存在一份并购协议也是未知数,那么这是否符合第一种法律关系?吴冬律师向记者表示,“像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这样的大宗交易行为,可能意味着平安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向富通追究责任。”

      “如果当地国家行政非常强势,没有法制传统,且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话,败诉的可能性不小。”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环境显然没有美国来得成熟。

      

      尽职调查不限于企业本身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对记者说,经历这次金融危机,通过平安投资富通失利的教训,国内投资者应该意识到,跨海收购时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应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不能仅仅重视被收购企业的风险,更要注重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另外,在拟定并购协议时,尽量选择对我们最有利的条约内容,并且要充分考虑到被收购企业可能破产等因素。”

      在与多位从事并购案的律师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国内不少企业在收购案上往往容易忽视“法律成本”。按照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刘军厂律师的说法,“国外金融机构在对待并购时通常比较沉着冷静,除企业本身律师队伍参与尽职调查之外,还会聘请第三方律师团队,更多的考虑第三方意见;而国内企业真正按这个流程做得并不多,还有不少企业是高管拍脑袋决定。”

      除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外,刘军厂律师认为,国内机构在海外并购时还会在知识产权、人员劳工、财务债务等方面遇到风险,“在这些方面我们缺乏一定的防范和应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