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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难起步 小额贷款公司遇“保险过度”尴尬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唐真龙
      ⊙本报记者 唐真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自今年7月浙江省宣布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后,包括江苏、山东、上海、辽宁等省市已先后加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阵营,不过,各地开展试点之时都相当谨慎,小额贷款公司也正在遭遇扩容过程的种种困惑。

      记者昨日从辽宁省相关部门获悉,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对于小额贷款发起人,《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其中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且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并不得低于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省金融办的计划,争取在年底前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开业,但实际情况来看很难。”辽宁省负责小额贷款试点推进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前期我们同部分适合做主发起人的企业法人的沟通情况,这部分企业普遍认为20%的持股比例太小。”

      据了解,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一股独大”可能产生的风险,监管部门在此前颁布的文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上述负责人表示,以辽宁省的情况来看,主发起人希望尽可能多持股或者希望关联方持股,这让政府工作部门颇感为难。

      除了持股比例之外,严格的监管规定也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进工作面临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根据《管理办法》,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除了这四重“保险”之外,在各区、县提出设立申请的同时,还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责任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包干到人。“这有可能会打击各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积极性。”这位负责人表示。

      令这位负责人忧心的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选等问题,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人才匮乏,而要吸引银行从业人士到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困难也很大。

      对于小额贷款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这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表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难度肯定会大一些,但他认为监管层目前不会就此放松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