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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苗燕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银监会于12月1日发布了《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银行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等方面创新,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将获准开展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意见》规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是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其业务范围原则上限于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此外,《意见》要求,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的成本利润核算机制、独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独立的损失拨备制度。
《意见》规定,各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通过综合测算,在现行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差别化定价;要根据业务规模和收益,建立以内部转移定价为基础的独立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要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方式。此外,还要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提高业务人员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意见》强调,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尽管专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但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该人士还指出,《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此类机构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因此不纳入《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