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机构
  • 5:上市公司
  • 6:产业·公司
  • 8:书评
  • 9:信息大全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市场
  • T3:艺术财经·市场
  • T5:艺术财经·专题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2008 12 6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金融机构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金融机构
    银行将设专营机构服务小企业
    应对金融危机
    交行强化风控体系建设
    工行上海分行支持重点工程年内提供百亿融资
    中行支持新华人寿
    实现保费集中代收代付
    人民币双边波动趋势或将加大
    恒指连续第五周演绎“红周五”效应
    短期国债收益率
    创历史新低
    建设银行列2008年度亚洲银行业竞争力第三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行将设专营机构服务小企业
    2008年1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史丽 资料图
      银监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该类专营机构可获独立金融许可证

      ⊙本报记者 苗燕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银监会于12月1日发布了《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银行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等方面创新,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将获准开展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意见》规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是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其业务范围原则上限于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此外,《意见》要求,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的成本利润核算机制、独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独立的损失拨备制度。

      《意见》规定,各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通过综合测算,在现行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差别化定价;要根据业务规模和收益,建立以内部转移定价为基础的独立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要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方式。此外,还要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提高业务人员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意见》强调,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尽管专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但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该人士还指出,《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此类机构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因此不纳入《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