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08)穗中法执字第2230号。
二、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健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案起因为:2007年2月6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起诉本公司、轻汽公司与健马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上述案件详见2007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2008年2月4日,招行世贸支行与本公司及轻汽公司签定和解协议,约定轻汽公司分期偿还所欠债务,招行世贸支行不再追究本公司责任。轻汽公司未能按和解协议规定偿还债务,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市中院判决债务人轻汽公司、金安公司、宝龙集团、杨龙江、黄乙珍继续按判决书的判决对招行世贸支行承担责任。(上述案件详见2008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三、 裁决情况
法院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本公司名下的位于增城市曾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增国用(2004)第B0200005号、增国用(2004)第B0200006号。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查封公司资产,且以前年度即被申请人申请查封并公告,故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08)穗中法执字第2230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