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6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80,00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永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参加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原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换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36,260,000股同意,20,270,000股反对,1,370,00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3%,反对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弃权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
2、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与万隆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2008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包括专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等费用,因审计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36,260,000股同意,20,270,000股反对,1,370,00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3%,反对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弃权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