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民事裁定公告
2008年1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 编号:临2008-04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民事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机电集团)通知,太平洋机电集团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徐志刚诉被告广州赛清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清德公司,原公司第三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公司股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主张实际是基于两被告在2006年6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的股权转让纠纷(详见公司2006年6月30日、2007年10月16日、12月14日公告)。而该股权转让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生效。故原告现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06年6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将本公司32138237股股权归还被告赛清德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08年11月28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刚的起诉。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