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及广州中院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 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广州中院于2005年7月3日诉讼保全查封了我司名下位于永和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下称“标的物”)。经委评估、拍卖,被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3,940万元人民币竞得。(详见2007 年5 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但在相关评估及拍卖程序中,评估及拍卖标的物剥离了其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包括围墙、挡土墙、护坡及门卫室工程、装配车间电缆、照明、动力、气体安装管道、厂区绿化工程、厂区道路、石堤种绿化工程、厂区照明、电源增加工程、涂装车间临时涂装设备、喷漆室、烘干室等),致使我司账面实际投资1.36亿元的资产仅被评估为6153万元,最终仅以394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给宝供物流公司。
我司立即向广州中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次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和评估偏低、拍卖公告不符合规定等情况,请求撤销本次评估、拍卖。200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驳回该请求的裁定。
我司不服,依法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主要内容为:
1、 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676 号民事裁定书;
2、 撤销对申请人位于永和YH-H4-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的拍卖;
3、 对申请人位于永和YH-H4-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进行重新评估。(详见2008年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2008年10月17日省高院对该复议进行了第一次听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前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主要内容: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和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广州中院查封拍卖事项,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为:营业税197万元、城建税13.79万元、印花税1.97万元、教育费附加5.91万元、堤围防护费5.12万元、土地增值税992.54万元,合计1216.33万元。我分局将委托广州中院划缴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法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局划缴情况及本公司意见
根据广州中院转来税收通用缴款书,永和分局将从广州中院划走其认为本公司应承担的税款1216.33万元。
我司将向开发区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并保留起诉的权利,复议主要内容为:
1、评估存在重大漏评,本公司一直在申请复议,目前该案尚在省高院审理之中,在法院未作出裁定前,请求贵局不要强行划款;
2、我司认为1216.33万元税款中,其中的增值税992.54万元于法无据,因为该项目账面亏损,根本不存在增值,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缴纳上述税款,我司本期利润将相应核减900万元左右,尚不包括执行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