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证券
  • 6:观点·评论
  • 7:专 版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7:上证商学院
  • B8:地产投资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2008 12 10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3版:焦点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3版:焦点
    并购贷款12年禁令解除 “保增长”再添金融引擎
    发改委:
    改革方案实施后油价将下降
    市场人士细算成品油降价空间
    国有银行正考虑开展相关业务
    燃料油将纳入燃油税征收范围
    并购贷款推出将增加企业并购手段
    前11月中国跨国并购
    交易额达122亿美元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并购贷款12年禁令解除 “保增长”再添金融引擎
    2008年1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银行并购贷款解禁后,“过桥资金”将名正言顺地参与企业并购活动 资料图
      执行了12年的“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将被最新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取代。这也意味着,企业在从事并购过程中,将获得银行贷款的大力辅佐,“过桥资金”此后将名正言顺地参与企业并购活动。

      今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这也成为《指引》选在此刻出台的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 苗燕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须有较高相关度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的基本思路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因此,为防范必要的风险,《指引》对并购贷款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约束。首先,并购方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纪录;此外,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最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监管部门的人士指出,为防范风险,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履行相关手续。此外,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要求产业的关联性,主要是为了避免盲目并购。

      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由于并购贷款的风险程度较高,因此,在鼓励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同时,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会忽视风险防控。《指引》明确要求,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此外,由于不采取审批制批准并购贷款,因此,《指引》对可以从事该项贷款业务的银行设定了必要条件。包括: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指引》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商业银行还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当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