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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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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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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不支持并购贷款用于财务投资
    业内人士:并购贷款“开闸”
    将多方共赢
    商业银行谨慎“迈步”并购贷款
    银行人士:对中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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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至明年 中行拟投放3000多亿支持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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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汇率宜稳不宜贬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
    汇总纳税有新规
    中国财产再保险增资3倍
    北京首家村镇银行开业
    银行业协会:六点共识促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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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有新规
    2008年1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鹏峰
      ⊙本报记者 周鹏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就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做出新规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通知下发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