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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听证会的决定权在政府而不在个人
    2008年1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详解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据新华社电

      

      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政府定价的许多重要商品和服务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0日就《听证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听证会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发挥怎样作用?

      答: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价听证会是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论证会”,即听证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只对政府制定价格起参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是以成本、市场供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

      为此,修订后的《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问:政府定价是否要经过听证?

      答: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问:本次对《听证办法》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为增强听证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听证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二是新设听证人,并明确了其职责;三是对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四是细化听证程序;五是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反馈。

      问: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是多少,如何产生?

      答: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的制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这也是《听证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为增强消费者产生的公开性,《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过规范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增强听证过程的公开性。

      问:新的修订在哪些方面增加公开性、透明度?

      答:听证公开是保证听证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公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监督的先决条件。本次修订突出了听证的公开性,尽可能将听证会的组织和举行过程透明化。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办法》规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如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可以提起听证会?

      答: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

      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