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预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决定对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现将本次收益分配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收益0.1元。本公告为收
益分配预案,该分红金额可能根据权益登记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进行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方案公告日的公告为准。若因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8年12月16日
2、场外除息日:2008年12月16日
3、场内除息日:2008年12月17日
4、红利发放日:2008年12月18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8年12月1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8年12月17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2008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本次分红情况。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
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
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
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8年12月16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权益分派期间(2008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暂停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七、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本基金的详情: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68-666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本基金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 以及其他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场内代销机构。
本公告内容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