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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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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时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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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公告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位尊敬的委托人:

      自2006年1月18日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以下简称“本计划”)正式成立以来,广发证券作为本计划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秉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对本计划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为各位委托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鉴于广发理财3号原定存续期限即将到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就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的展期等事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08]1337号)批复,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2016年1月17日,规模上限自2009年1月18日起提高至60亿份。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更新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应与管理人签订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件,委托人签署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将视为在展期成立日之前不退出本集合计划(即在2009年1月开放日期间不得退出)。

      自展期公告之日起至集合计划届满日前5个工作日即2009年1月11日之前,未签订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的委托人,视为不同意展期。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在存续期届满前退出本计划,否则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年1月19日)按集合计划到期日(2009年1月17日)单位资产净值一次性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退出业务。按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产品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将对该部分客户的份额退出免收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各位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代理推广机构网点签署修改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

      截止到期日,如果同意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并提高规模上限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不低于1亿份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并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延长至2016年1月17日,规模调整等相关合同变更事项于2009年1月18日生效;如果同意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并提高规模上限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低于1亿份或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或存在不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则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管理人将按照原《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电话:020-87553576

      联系人:杨伊勤 满莉

      公司网址:www.gf.com.cn

      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