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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重组的三个法律问题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明浩
      ⊙周明浩

      

      公司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一开始就应将所有的问题想清楚,搞明白。前期引人注目的攀钢重组近来遇到了重大挫折,重要原因正在于重组方对相关的三个法律问题未能有清晰认识,从而未能采取正确的措施。

      第一个问题:钢钒权证持有人是否是债权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证持有者无疑是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权证持有者是《公司法》所说的债权人吗?有人认为,权证是攀钢公司发债时无偿派发的,不是纯粹的债权。就像储户去银行存款,银行为鼓励存款向储户赠送香皂一样,存款是债权,香皂不能算是债权。此种说法虽有一定道理,但作为一家央企重组,在审慎的原则下,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将权证持有人视作《公司法》上的债权人。攀钢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时,至少应发个公告,告知权证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第二个问题:钢钒权证持有人作为债权人,可否行使异议权?

      根据《公司法》,权证持有人作为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有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法学理论上称之为债权人的异议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债权人是否可任意选择这两种方式。从提高公司合并的概率和效率出发,在实践中,债权人只有在其能证明自身利益会因公司合并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提前清偿。钢钒权证是一个发行权证,只要公司存在,发不出股票而不履约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公司合并本身不会对权证持有人行权造成实际影响。其实,公司合并对权证持有人最大的风险是公司股票的含金量下降。衡量股票含金量的标准是每股净资产,因此在权证发行条例中就特别规定,对在权证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因非经营性原因导致的净资产下降(包括派息、送股)都必须调整行权价或行权比例。根据测算,此次攀钢重组后,新攀钢的每股净资产为3.14元,略低于现攀钢的3.20元(均为2007年底数据)。因此只要攀钢在重组中将现行行权价至少调低0.06元,就足以确保权证持有人的利益而不必担心其行使异议权来影响公司重组。

      第三个问题:不给钢钒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合法吗?

      权证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在行权成为公司股东前,是得不到现金选择权的。因此只要攀钢公司在权证行权前开始重组,开始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不给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完全合法。

      攀钢公司从重组一开始,就没把权证持有人视为债权人,也没有充分考虑公司重组对权证持有人的影响,特别是高价吸收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带来的每股净资产下降对权证持有人的影响,忽视了权证持有人的合理利益。而到后来权证持有人提出要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要求时却又无法理顺上下关系,导致重组受挫。

      如果攀钢公司从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将不给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作为重组的一个前提条件提出,钢钒权证的价格也许就不可能大幅波动,持有人状告公司的情况也不会出现,重组可能早已顺利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