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晓平
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时,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渡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有险企严禁超高薪酬
《通知》要求,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
保监会希望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去年8月保监会发布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高管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和股权激励等四部分构成。公司负责人的基本薪金须逐年核定。绩效薪金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支付系数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确定,但不能高于2.5。
“保监会不让险企高管发放过高薪酬,是从整个行业发展着眼的。由于今年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很大,经济增长出现一定下滑,失业率有所提升,加上保险公司今年粗放式增长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保险高管想再延续以前的高薪显然不符合实际”,保险专家庹国柱表示。
高管年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薪酬增长率
据了解,对于国有险资高管薪酬,保监会设定了一道红线——高管年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薪酬增长率。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指出,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薪酬增长率,全部薪酬为税前收入。同时,如果公司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包括各类补贴、股权、红利等应上缴公司。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7年保险工作会议上就怒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与员工收入相比过高的畸形现象。而且此后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此问题。
据悉,此次规范高管高薪涉及这五家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而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指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暂停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通知》明确,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从五家国有保险公司情况看,除了中保(控股)有限公司旗下香港上市公司中保国际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外,其余的要么没有,要么已经被财政部叫停。而五家公司的市场示范效应将逐步在行业中显现。
保监会要求五家保险公司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公司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如实向保监会报告。
《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