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2日在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202,479,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加纳投资建设年产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的议案》和《关于在尼日利亚投资建设年产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的议案》两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在加纳投资建设年产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的议案》
为满足非洲市场对化纤发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公司决定自筹资金6218万元人民币在非洲加纳投资建设年产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该生产线建成投产后,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非洲市场占有份额,全面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及劳动力成本攀升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为:赞成:202,47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在尼日利亚投资建设年产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的议案》
为了满足非洲市场对化纤发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公司决定自筹资金7616万元人民币在非洲尼日利亚投资建设年产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该生产线建成投产后,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非洲市场占有份额,全面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及劳动力成本攀升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为:赞成:202,47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