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15日下午2时。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京平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2名公司股东(代理人)参加了会议,持有公司567,253,39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55%,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2名,持有公司567,253,39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5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0名, 持有公司0股股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四、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同意票567,253,3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理层全权处置公司所持海通证券股份的议案》。
授权经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全权适时处置公司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代码:600837)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监管部门允许的市场交易方式;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同时,授权经理层全权办理与处置上述股份相关的手续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等。该授权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会议见证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