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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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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1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3日10:30--11:30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85 号吉林省自然村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4,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关于哈大高速公路大修、改造工程的议案》,并形成特别决议:同意按照议案内容对公司公路资产哈大高速公路进行大修、改造。

      表决结果:

      同意:814,2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及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刘磊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 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2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

      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上午11:30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85 号吉林省自然村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8人,韩增义董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王彦春董事代其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刘玉生、孟杰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分别委托崔凤臣、郑海军董事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刘德权、陈守东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分别委托董平如、王兆君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名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孙熠嵩董事长主持。

      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置办公楼的议案》,决定:购置公司办公楼,房屋建筑面积为8,7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5,609平方米,总价格为2,700万元,地址为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3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收到编号为(2008)吉民三终字第186号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相关诉讼事项已于2008年7月18日、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以下期限分三期向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25亿元:2008年12月底前,偿还5,000万元;2010年12月底前偿还5,000万元;2014年底前偿还1.225亿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8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8万元,减半收取58.38万元,由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随着上述和解协议的签定,我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起被冻结的资金帐户将立即解冻。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