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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减持超限双倍 ST松辽原二股东遭处罚
    2008年1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
      ⊙本报记者 王璐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消息,针对ST松辽原第二大股东上海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公司无限售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的行为,上交所近日对中润实业进行了纪律处分。

      资料显示,2008年11月17日,ST松辽第二大股东中润实业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平台向戴纪明、张萍、傅敏芬、李娜、李袆丁等5名自然人分别出售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3万股、518万股、292万股、237万股及242.56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25%、2.31%、1.30%、1.06%、1.08%。合计出售2242.56万股,占ST松辽总股本的10%。

      依据《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股东持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而中润实业在减持ST松辽过程中,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5%”的门限规定。为此,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润实业采取了包括限制其证券账户一个月交易等处分措施。

      上交所希望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进行增、减持股票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5%”的门限规定,依法、合规地从事股份买卖行为: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同时,上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担负起客户监管责任,及时指导和提醒上市公司大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增、减持股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