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一案裁定如下:
1、本案从裁定之日起中止诉讼。
2、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一、诉讼案基本情况
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健桥”)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该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已发布的2008—002号公告。
2008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司败诉(参见公司2008-20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参见公司2008-23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来的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判定重庆健桥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全部无效。公司将此决定书作为上诉证据提交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见公司2008-26号公告)。
二、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况
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理由是: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该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将决定本案涉及专利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侵权之诉的基础,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意义,故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三、其他诉讼说明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得知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复方哌喹片专利权,专利号ZL98113233.2。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该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已发布的2008-033号公告。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案败诉,公司将不能在国内继续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此案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