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一)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金额的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但受定期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费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10万元以下 | 0.8% |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 | 0.5%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 0.3%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每笔1,000.00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 | 赎回费率 |
30天以内 | 0.30% |
30天以上(含30天)-1年以下 | 0.10% |
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 | 0.05% |
2年以上(含2年) | 0.00%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公司将从2008年12月22日起,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基金从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起同时开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拨打各代销渠道营业网点电话或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进行咨询,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持建行龙卡、广发理财卡或农行金穗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相关业务。
(二)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本公告仅简要说明了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查阅刊载于2008年1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投资者还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咨询、了解本基金详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