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7日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丽华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83,253,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9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赞成票33,675,4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关于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票2,283,253,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