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绿源提供人民币贷款1980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1《保证合同》;与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燕宇,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2《保证合同》。本公司及天津燕宇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后,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罚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该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08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绿源于2008年12月27日前偿还原告交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3,594,162.6元,及自2008年6月22日至全部偿付完毕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上述给付事项被告天津绿源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8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计人民币49,782.5元,由被告天津绿源承担;
4、被告本公司、天津燕宇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四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天津二中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因天津绿源银行帐户被封、多起诉讼案件,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无法就上述事件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但会给本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预计本公司2008年度将亏损。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08-072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要求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要求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琼证监发[2008]293号,简称:《限期整改通知》),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将《限期整改通知》全文及本公司意见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内容如下:
2007年6月27日,你公司与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谐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以人民币3,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和谐源。你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上年度对内蒙汉鼎光电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6,208万元,本年度对内蒙汉鼎光电的股权出售收回投资收益3,800万元。”2007年,你公司确认此笔投资收益3,800万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李力、陈翔为你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7年2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汉鼎光电近期经营情况的补充公告》称“截至目前,汉鼎光电的主要资产、部分银行帐户处于查封、冻结状态,其生产经营已基本陷于停顿,其后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07年年报披露日(2008年4月30日),你公司所持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尚未过户至北京和谐源名下。
2008年5月20日,汉鼎光电在致你公司的函中称“2007年6月27日,我司股东会同意贵司转让贵司持有我司33.92%的股权给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司与北京和谐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要求我司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由于当时我司全部资产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公司包括高层管理的所有人员全部离职,且公司尚未办理2005年度的工商年检,因此未能协助贵司将所持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过户至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下。鉴于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工商、税务都未进行年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因此,我司目前亦无力协助贵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2007年不应对此笔交易确认3800万元的投资收益。
你公司应对200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上述整改工作须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公司的意见
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处理上述问题,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