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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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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9版)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86.92亿元,同比增长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25元,同比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6%。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末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强中列第18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62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 强排名中列第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奖」、「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7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陈晓瑾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刘永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

    联系电话:(025)84457777-882

    网址:www.htsc.com.cn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胡军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张治平

    公司网址:www.cfzq.com

    (2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818-8631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3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联系人:盛宗凌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820

    联系人:金鹏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宣伟华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16号文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8年12月22日到2009年1月16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1,000元。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上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缜密的资产配置原则和严格的行业个股选择,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给优势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带来的机遇,并积极运用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动态优化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70%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环境下,具有领先优势的中小市值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未来高成长性和内在价值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运用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与“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优势、公司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结合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监控,动态调整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

    1、股票投资策略

    由于中国经济是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处于内需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具有领先优势的中小市值公司来说,往往能够获得跳跃式的发展速度和巨大的成长空间。本基金主要采用以下三层模式,挖掘并投资于具有合理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能力及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1)行业优势

    立足全球视野,在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及具体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分析各个行业所处的发展周期和发展前景。甄选出当前处于上升周期和产业政策受益的行业,作为资产配置的依据。

    不同的行业由于处于不同的产业周期,其发展会有很大的不同,对正处于结构性调整的中国经济,这一点尤为重要。本基金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重点投资处于上升周期和产业政策受益行业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以把握其快速成长带来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以下两类企业:(1)能够从产业调整、消费升级、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益,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2)在细分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具有领先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竞争优势)。

    2)公司优势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将其与行业平均水平作比较,定量分析公司当前在行业中所处的领先地位。

    本基金主要通过从公司成长能力和未来成长潜力两方面深度挖掘公司的优势。

    (1)成长能力分析

    企业历史的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未来成长性。在所有满足本基金界定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中,选取过去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净资产收益率超过GDP增长率,且边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递增的高成长上市公司,构建初级股票池。

    (2)未来成长潜力挖掘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判断,主要是从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重点分析这种盈利模式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持续性,能否带动公司利润持续增长;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过程中是否容易复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

    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竞争对手情况、产品的可复制性、产业链分析等方面的考察,判断公司当前在行业中或细分行业中是否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判断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否在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的提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否具有带动效应。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企业品牌、创新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分析公司是否具备长期领先的能力。

    3)估值优势

    市场对中小型公司估值的差异较大,本基金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在以上筛选出的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司优势的中小市值公司中,采用PEG和PSG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进一步精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

    2、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不仅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过对区域/行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配置权重。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等情况,通过运用宏观经济分析中的量化模型和基本面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趋势,对大类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监控,适时作出时机选择,确定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分析区域/行业效应,依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同时考虑上市公司的行业成长性,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灵活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跟踪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行业景气周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权重,积极把握行业价值演化中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配置防御性资产是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手段。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进行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在总结、借鉴公司旗下已有的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引进Barra Aegis 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回报分析和组合最优化模型,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实现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其中,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对风险量化分析,适时测度追踪误差(Active Risk)、全风险(Total Risk)、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风险回报(Return at Risk)等,产生风险报表,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精确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下转C12版)

    认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1.2%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0.8%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下0.2%
    人民币1,0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1,000 元

    申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1.5%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1.0%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下0.3%
    人民币1,0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1,000 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费率
    小于一年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0.2%
    大于等于三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