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启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即将画上句号。
知情人士透露,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将《办法》更名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简称《条例》),该修订计划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立法计划。今年11月末,《条例》已完成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近期有望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外汇局之所以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是因为随着国际收支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及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法规建设,确保统计的重要性和独立性。
根据外汇局的数据,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不断丰富,2007年我国国际收支交易总规模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0%,与同期GDP之比为132%。其中,间接申报跨境流动资金已达2862万笔,金额2.7万亿美元,其规模和笔数较十年前分别扩大10倍和8倍。
“这表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对外依存度继续提高,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有所加大。在此情况下,国际收支统计在外汇管理和宏观在经济管理宏观决策中发挥日益重要的数据支持作用。”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
根据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需要,调整和厘清国际收支统计制度框架;二是加强申报主体的申报义务;三是便利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使用,更好的发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作用。
按照上述原则,对《办法》的修订强化了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对涉外收入实行“先申报、后解付”;并在保密条款、处罚条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比如,《条例》扩大了对申报主体罚款数额的幅度范围,将对机构的罚款数额调整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调整为5万元以下,以便于分支局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据悉,《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9月14日已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如果《条例》颁布实施,《办法》可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