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股权出资
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有利于激活企业静态资本,缓解融资压力。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同时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开展股权出资。如:山东省已通过股权出资等方式激活企业“沉睡”资本120多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来自天津市工商局的统计数据则显示,截至11月15日,天津市各级工商机关在两个月内共办理股权出资登记1.32亿元。